以案說法|坐火車卻遇晚點,造成損失誰來賠? |
2022年09月01日 09時57分 人民網(wǎng) |
案例 小周買了一張某次列車(北京南—上海虹橋)車票,想去上海東方體育中心觀看19:30開場的演唱會。車票上寫著:當天12:12開。但列車13:15才開始檢票發(fā)車。列車時刻表顯示,18:21到達上海,實際到達時間是19:35,導致小周錯過了演唱會開場表演。小周認為,鐵路局的晚點發(fā)車和晚點到站,嚴重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起訴要求鐵路局賠償損失。鐵路局需要賠償小周嗎? 以案說法 需要。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yīng)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yīng)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責任編輯:蔡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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