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釋法
◆多次隨意拋擲物品,拋擲高度和拋擲物足以產生致人傷亡的沖擊力,且拋擲物墜落區(qū)域隨時可能有人經過,雖僅造成較小財產損失,但對他人人身產生了具體、緊迫危險,達到了高空拋物罪“情節(jié)嚴重”的入罪標準
本報訊(通訊員曾艷玲 柯瑾)為泄私憤,一男子醉酒后多次從27樓扔下家中物品。近日,經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黃某某拘役,并處罰金,判決已生效。
7月30日,黃某某因瑣事與妻子吵架,隨后離家外出飲酒。次日上午,黃某某酒后回到家中,發(fā)現妻子不在,心中不滿,于是開始在家中砸摔物品。他先將家里的木質座椅、沙發(fā)凳、空易拉罐以及其他雜物扔到門外的走廊,然后分5次從27樓走廊的窗戶向樓下拋擲上述物品。
據悉,黃某某所住樓層窗戶的下方是電動車停車棚及人行道。黃某某發(fā)泄期間,其拋擲的木質座椅砸中了停車棚棚頂并致棚頂破損。小區(qū)保安在巡邏時發(fā)現停車棚頂部出現一個窟窿,旁邊散落著木質椅子碎片和停車棚頂部的材料碎片,人行道上也散落一些雜物。保安查看監(jiān)控發(fā)現相關物品是從27樓丟下的,遂報警。
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黃某某表示后怕:“車棚平時會有人去停車和充電,人行道也是經常有人在走的,還好我丟下去的東西沒有砸到人,現在真的很后悔?!卑赴l(fā)后,黃某某賠償了小區(qū)物業(yè)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隨后,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同安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認為,黃某某多次隨意拋擲物品,拋擲高度和拋擲物足以產生致人傷亡的沖擊力,且拋擲物墜落區(qū)域隨時可能有人經過,雖僅造成較小財產損失,但對他人人身產生了具體、緊迫危險,達到了高空拋物罪“情節(jié)嚴重”的入罪標準,于10月19日以涉嫌高空拋物罪對黃某某提起公訴。
10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定,黃某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曾艷玲 柯瑾)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