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忻州中院行政審判庭對某村委訴繁峙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進行宣判。宣判時該村委代理人不接收裁判文書,情緒激動。審判人員在向該代理人釋明法律文書內容、疏導其不良情緒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代理人有不時扭捏上衣領口的小動作。經(jīng)過仔細觀察,原來該代理人上衣領口隱藏著微型攝像設備。

審判人員立刻向該代理人說明其行為的違法性,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其交出錄像設備,刪除有關內容。該代理人起初并不配合,把攝像設備放入隨身包內,態(tài)度強硬不予交出。經(jīng)過審判人員嚴肅的訓誡教育,開始認識到自身錯誤和問題的嚴重性,配合審判人員將偷拍視頻全部刪除。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行為人違反本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是國家審判機關公平正義的象征,不允許任何人為因素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運行。(郝偉趙飛)
(責任編輯:李冬梅)